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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人民医院2026-2028年度造价咨询机构遴选项目比选公告
时间:2026-10-30    字体: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丹阳市人民医院2026-2028年度造价咨询机构遴选项目。

2.采购编号:DRY-CG-2026065。

3.采购预算:9.8万元。

4.采购需求:按采购人确定的目标、范围、内容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对工作质量及效率负责,并承担采购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辅助工作。具体内容详见“三、采购内容”。

5.采购方式:院内公开比选(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通过公开比选确定入围供应商并签订服务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在入围供应商中确定承接单位。本阶段不竞争报价,所有入围供应商统一执行本文件确定的计费标准。

6.评审方法:质量优先法。本阶段不设价格评分,评审因素及分值详见“九、评审”。

7.服务期:2年。

8.入围供应商确定规则: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少于7家时,本次采购活动终止。淘汰家数=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家数×20%,计算结果为带小数时向上取整,且至少淘汰1家。按评审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淘汰排名末位的相应家数供应商;淘汰临界点存在评审总分并列的,并列供应商一并淘汰。淘汰后,剩余供应商按评审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取前5家为入围供应商;剩余不足5家的,全部入围。

9.项目分配规则:采购人在入围供应商中随机抽签确定承接单位;因项目紧急、专业特殊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不宜抽签的,由采购人视情况直接确定。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接;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入围资格。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协议终止:服务期届满,或者累计结算服务费达到9.8万元,二者先到者为准,服务协议即行终止。协议终止时,已委托但尚未完成的项目继续履行完毕并据实结算。

12.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90日。

13.本文件中,“投标人”指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入围供应商”指第一阶段通过评审并签订服务协议的供应商;“承接单位”指第二阶段接受具体项目委托的入围供应商。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格式自拟,加盖总公司公章),明确分支机构有权参与本项目投标、履约和结算。

1.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资格承诺函或者相应的证明材料);

1.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资格承诺函或者相应的证明材料);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资格承诺函或者相应的证明材料);

1.5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资格承诺函或者相应的证明材料);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格承诺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采购内容

(一)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
(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竣工结算审核;
(三)与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四、技术要求

1.总体要求

造价咨询工作程序及规范,按现行项目建设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执行。

★2.人员要求

2.1人员基本要求

本次遴选要求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成员不少于4人,其中技术负责人1人、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人员2人。技术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项目技术人员不得与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兼任。履约期间,入围供应商可以根据项目规模或者专业技术特点,经采购人书面批准增加人员;原拟派人员未经采购人书面批准不得变更或者调整。投标人应当按附件3《服务承诺函》承诺上述人员无行政处罚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

其中: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均须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改革前原注册造价工程师同等认可),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技术人员须具有与项目类型相匹配的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造价执业资格,包括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改革前原注册造价工程师,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同等认可,并均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注:投标人应当按附件3《拟派项目组成员一览表》填报拟派人员情况,并对上述人员基本要求逐条响应,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应当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为存量有效证书,无需注册。投标文件中应当提供投标人为上述拟派人员缴纳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加盖社保机构印章或者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退休返聘人员可以提供退休证明及正式聘用合同替代。上述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即可,投标阶段无需提交原件;采购人有权在履约阶段核验原件,弄虚作假的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

2.2项目成员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与造价咨询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从业资格和业务能力,能够胜任所承担的任务。对不称职或者不能胜任的人员,采购人有权书面要求更换,承接单位不得拒绝;拒不更换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3.服务时间及工作成果要求

3.1服务时间:服务开始时间以采购人下达任务的时间为准。承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工作成果;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采购人并说明原因。

3.2工作成果要求: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T/CCEAS 008-2026)、《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2021版)及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4.工作纪律及廉政要求

4.1承接单位应当按比选文件要求派出人员,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遇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对重大或者有争议事项,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如实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透露与项目有关的任何事项。一经发现违纪违规行为,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4.2承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协议(廉政协议由采购人在签订服务协议时一并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廉洁纪律,建立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接受采购人的指导和监督。

5.工作程序要求

5.1委托:采购人下达任务,明确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成果要求和完成时限。

5.2资料交接与现场勘查:双方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承接单位需要察看项目现场或者调阅资料的,由采购人统一安排。

5.3成果提交:承接单位按照本文件“八、商务要求”约定的时限提交成果文件(纸质3份及电子文件),并办理签收手续。

5.4资料归还:任务完成后,承接单位应当将编制资料、送审资料所有原件及时退还采购人。

6.其他要求

6.1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书面要求承接单位增加人员或者驻场,承接单位不得拒绝。

6.2接受采购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采购人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按质量和进度要求及时提交成果文件及相关资料,接受采购人的考核,对采购人提出的服务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

6.3服务响应要求:承接单位应当保持联络畅通,接到采购人任务通知后2小时内予以响应,并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到达项目现场。投标人应当按照附件3《服务承诺函》作出服务响应承诺。

6.4项目组主要成员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擅自变更的,视为违约。

6.5承接单位应当依法与拟派本项目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劳资纠纷由承接单位自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财物损坏或者人身伤害的,由承接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6.6承接单位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终止或者取消委托资格:

1)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的;

2)成果文件质量达不到要求,出现严重差错,或者故意提供失实内容、虚假报告的;超出约定期限出具成果文件,且未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3)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隐瞒发现的问题,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

4)实施项目过程中索取、收受不当利益的;

5)提供虚假项目数据和结论的;

6)擅自泄露项目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7)其他违反本文件约定的行为。

6.7承接单位在参加投标及履行合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直接取消其服务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或者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将委托业务转包、违法分包的;

2)违纪违法,或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

3)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未按比选文件承诺提供服务且达到终止合同条款的;

4)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5)因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公开批评、处理的。

6.8本比选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质量标准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T/CCEAS 008-2026)、《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2021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2026 版)、《江苏省市政工程消耗量》(2026 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2026 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63 号,2023 年修订)及现行项目建设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业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上述文件如被修订或废止,从其最新有效版本执行。

1.承接单位应当建立编制、审核质量内部控制体系,真实、完整记录编制、审核过程,取得充分、适当的编制、审核证据,并对成果的真实性、全面性、客观性负责。编制、审核结果严重失实、质量低劣,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承接单位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承接单位出具的成果文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作为支付服务费的依据。

3.采购人对造价结果存疑的,有权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进行复核。复核偏差不超过10%的,复核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复核偏差超过10%的,复核费用由承接单位承担。复核偏差=|复核审定造价-承接单位审定造价|÷复核审定造价×100%。

六、权利与责任

1.承接单位不得将服务转包。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承接单位不得采用分包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承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服务期内,本项目服务价格为本文件确定的固定计费标准,所有入围供应商统一执行,不再竞争报价。

3.承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3.1执行国家、省、市造价咨询服务的有关规定;

3.2拟派人员不得擅自接触施工单位人员;需要察看项目现场、调阅资料的,由采购人统一安排;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采购人。

3.3因承接单位原因造成违约、疏忽,延误项目实施进度,或者编制、审核工作出现错误并造成重大影响的,采购人将予以处罚,必要时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3.4对编制、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受托业务承接其他业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3.5与被审核单位或者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3.6接受采购人的工作安排、督导和业务复核,及时沟通,按时完成造价咨询工作;

3.7按照编制、审核方案开展工作,对成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不实或者内容虚假的成果,或者自行对外提供咨询报告的,由承接单位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采购人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承接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暂停业务委托;情节较重的,解除协议;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4.1成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4.2隐瞒审核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核单位串通舞弊的;

4.3利用受托业务承接其他业务,或者从被审核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4将编制、审核结果用于与项目无关的用途的;

4.5违反保密或者回避规定的;

4.6不执行造价咨询工作纪律、廉政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的;

4.7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的。

七、保密要求

1.承接单位应当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涉及、产生的下列保密信息保密:

1.1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期间获得的与采购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合同、资料、数据;

1.2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向采购人提供的意见、解决方案;

1.3与造价咨询服务相关的档案、工作底稿、过程文件,以及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

1.4采购人的其他涉密信息。

2.承接单位应当以不低于保护自身类似信息的程度,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保密信息。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承接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或者无关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因政府机关、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构书面强制要求而披露的,承接单位应当在收到强制披露要求之日的次日内通知采购人,并与采购人商定披露方式。

3.承接单位应当将保密信息的接触范围限于为履行本合同确需接触的管理人员、雇员、顾问和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代表”)。在代表知悉保密信息前,承接单位应当向其提示保密义务,要求其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并确保代表承担的保密责任不低于本合同约定。

4.承接单位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而免除。

八、报名及开标

1.报名时间:2026年10月30日至2026年11月5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00、下午2:00—5:00;

2.报名地点:丹阳市人民医院采购中心(丹阳市西二环路教育印刷厂三楼);

3.报名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均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3);

4.联系人及电话:杨先生;联系电话:0511-86553123、15189172512;

5.开标时间:医院通知

6.开标地点:丹阳市人民医院院内会议室;

7.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于递交截止时间前现场递交(格式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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